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干部考核制度》(以下简称考核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全体成员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考核制度第二条所指称学生会全体成员指主席团成员,各部部长、委员。
第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纪检部负责实施。
第四条 学生干部考核应全面考核学生干部的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五条 学生干部考核应当有助于培养学生干部的服务意识、创新意识。
第二章 实施程序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依下列规定实施:
(一)人事纪检部应成立考核小组并就考核时间、范围及内容发布考核通知;
(二)考核应召开干部考核会议,并就相关事项进行讨论;
(三)主席团的考核由人事纪检部协助校团委实施;
(四)各部部长由人事纪检部联合主席团实施;
(五)各部委员由人事纪检部参考各部部长意见实施;
(六)其他社团干部的考核,参照此规定;
第七条 干部考核份定期考核和日常考核。定期考核分学期末考核和年终考核。年终考核分基础测评和民主测评。基础测评和民主测评测评的实施依照本办法;
第八条 基础测评基础分为0分,依规定进行加分或者减分;一个月进行一次,测算得分并进行评价;
第九条 定期考核和日常考核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公布;
第十条 干部考核结果将作为各学生干部推优入党、五四评优等各项奖励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优秀者给予内部表扬,学期末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合格者给予相应处分,连续两次定期或日常考核不合格将给予留职察看和免职处分;
第十一条 考核按比例比例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良好的控制比例分别为15%、20%;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相关规定申诉;
第十三条 考核完毕后,应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所有学生干部均有权监督考核活动的进行;
第十五条 基础测评应按下列内容实施:
(一)思想政治素质: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保守国家秘密;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3、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模范地遵守校规校纪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4、品德优良,作风正派,坚持原则;
5、遵守并自觉维护社会秩序、社会公德、社会正义;
6、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集体活动、民主的政治生活作风;
7、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8、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举止文明礼貌;
(二)工作能力:
1、熟悉本职工作,对本部门工作性质有准确认识,能够开创工作新局面;
2、组织管理能力突出,讲究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3、广泛采纳广大同学的合理意见和建议,针对同学们的实际需要和学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负责地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可行性建议;
4、识大体、顾大局,有协作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
5、工作有全面详细的计划并及时、认真地总结;
(三)工作作风:
1、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谦虚踏实,任劳任怨;
2、坚决地执行学校、团委及学生会各项规章制度和会议精神;
3、定期召开例会,并认真整理记录会议内容;
4、经常深入到同学们中调查研究,向团委上级主管部门及学生会反映同学们的动态和呼声,有效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5、重视上级布置的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6、准时认真地参加各种会议和活动,经常向上级汇报心得体会和工作总结;
7、具有民主的政治生活作风。
(四)生活作风:
1、行为、举止、用语文明;
2、衣着整洁、朴素大方、讲究个人卫生;
3、生活方式积极健康,不参与赌博、传播不健康文化。不在公共场合吸烟、不酗酒;
4、心理健康,能正确对待学习、工作与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5、低调做人,严于律己、宽以待人,杜绝等级意识和官僚作风。
第十六条 民主测评依下列规定实施:
(一)先由团委对主席团工作进行评价,再由主席团对各部部长工作进行评价;
(二)部长对主席进行评价,部长之间进行相互评价;
(三)民主测评在考核中所占的权重为40%。
第十七条 基础测评依下列规定实施:
(一)基础测评在年终考核中所占权重为60%;
(二)人事纪检部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核算学生干部的基础分;
(三)除因本人申诉,各项基础分作为考核工作秘密,不得泄露。
第三章 执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除行为人或部门成员20分/次:
(一)有反人民、反社会主义言行的;破坏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泄露国家秘密等言行的;
(二)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在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三)违反宪法、法律的;
(四)道德品质恶劣,作风不正,违背组织原则,徇私舞弊的;
(五)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社会公德、违背社会正义的;
(六)对各种政治理论学习、集体活动敷衍了事,缺乏民主的政治生活作风,独断专行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扣除行为人或部门成员10分/次:
(一)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
(二)各种例会无故缺席、无故延后执行会议决议或不执行的;
(三)值班人无故缺席者、不作值班记录、请他人代签者或替他人代签的;
(四)学生会干部之间发生争吵、辱骂、斗殴等不良行为的;
(五)学期末考试不及格的(8分/科)。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扣除行为人或本部门成员10分/次:
(一)对限时完成的工作无故拖延的;
(二)学校或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无故不服从上级安排的;
(三)在工作中不能够积极主动,认真负责,但又不宜给予处分的;
(四)抽查部长对委员的活动组织与考核情况时,考核不认真的;
(五)需要提交的各种档案,未提交的;
(六)损坏和丢失学生会档案及财物的;
(七)发表不正当言论或实施不正当行为制造思想混乱、破坏团结的;
(八)不配合其他部门的正常工作或故意制造障碍的;
(九)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群众或包庇错误行为的;
(十)被其他同学举报、批评,经查实的;
(十一)泄露学生会秘密或工作秘密的;
(十二)蓄意诽谤、中伤他人,损坏他人名誉的;